如何解决发明和新应用同日进行的问题?
仔细想想就会发现作者犯了一个错误,没有综合考虑前后专利法的规定,没有理解终止和无效的区别。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作者对终止提出质疑,并指出在发明授权前,如果实用新型无效怎么办。事实上,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既然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当然不能终止。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身不会影响发明专利的授权。当然,如果实用新型因为不明确、公开性、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足而被宣告无效,该发明可以被许可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没有了,但不能被许可的原因不是专利法第九条,而是其他规定。另外,专利法第九条要求发明授权时实用新型尚未终止是否合理?我认为这是合理的。无论何种原因,如10年保护期届满,或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或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在发明授权前,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此时技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他人可以免费使用。如果此时授予发明专利权,就相当于保护了公共领域的技术,显然对公众不公平。因此,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