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那么多人想申请发明专利?

因为实用新型可以不经过实质审查程序直接授权,而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程序,所以一般认为发明专利更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3年2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后,甚至想把所有的实用新型都当成“垃圾专利”,甚至到了到处喊打打杀的地步。然而,本实用新型仍有其不可忽视的优点。以下是一些简单的总结,供大家在确定专利申请类型时有一个全面的考虑。

1.本实用新型可以更快地得到授权。

发明通常需要1.5-3.5年才能获得授权,而实用新型通常需要6-10个月才能获得授权,优势明显。

2.实用新型申请费和年费更优惠。

发明申请阶段的官方费用是3450元,而实用新型只需要500元;就授权后的年费而言,实用新型也低于发明。

3.本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

由于实用新型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虽然要求审查其新颖性,但仍然不审查其创造性,因此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前提是该项目满足实用新型授权的其他要求。

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先授权,发明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授权的实用新型也可以被宣告无效。详见下面的分析。

4.实用新型专利权更稳定,不易被宣告无效。

常规观点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是不稳定的,因为不经过实质审查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和简单的新颖性审查直接授权,容易被宣告无效。

实用新型的不稳定性其实只是针对那些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项目。这类项目一开始就不应该授权,类似于人们常说的“垃圾专利”,很容易被宣布无效。

但是,如果一个项目确实有其创新之处,那么实用新型会更加稳定。这是因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是不同的:首先,现有技术的领域狭义地限于实用新型,一般不延伸到类似或相关领域;其次,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发明来说,可以引用很多现有技术,但对于实用新型来说,仅限于一两项。一般不引用很多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项目申请的是发明,授权后无效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引用文件更广、数量更多;如果申请是实用新型,对比文件的领域窄,数量少,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另一方面,当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发明申请可以通过引用三个或四个对比文件而被驳回;对于授权的实用新型,由于通常不能引用三四份对比文件,所以不能宣告无效。这里也体现了本实用新型更加稳定的特点。

5.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是保密的,不受第三方的干涉。

由于初步审查公告程序,发明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可以被一般公众搜索和查看;但实用新型的审查过程是保密的,公众无法检索和查看,只能在授权公告后查看。

对于发明申请,在其初步审查公告后,凡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均可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即公众意见;也就是说,如果竞争对手看到某项专利申请可能对自己不利,可以提前进行全面检索,找到能够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提交给专利局。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直接引用这些文件,驳回专利。

对于实用新型,由于审查过程是保密的,因此没有接收公众意见的程序。也说明本实用新型更容易获得授权。

以上总结了本实用新型的一些优点。当然,与本发明相比,本实用新型既有优点,也有一些缺点,如:

1,保护期短。

发明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只有10年,到期后不能续展。

2.实用新型授权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还不确定。

需要通过专利评估报告来验证。

3.实用新型的维权赔偿通常低于发明专利。

一旦发现侵权,被告需要“停止侵权”,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样如此;但如果在赔偿上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实用新型的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发明专利,但差别不会太大。

附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第6-4章,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现有技术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启示,比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其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可以引用一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简单叠加”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

第二部分,第8-4.9章公众意见的处理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意见应当保存在申请文件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公众意见,则无需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无需告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