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调整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而言,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由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协商形成的行政关系,当然起源于行政活动过程,但由于它没有权利义务,不适合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很广,但可以概括为: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2)智力成果。指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如作品、专利、发明等。3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和事实,但最核心的部分是权利(权限)和义务(责任)。

行政法上公民的主要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参与国家管理、了解、保护隐私、请求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不对等,是指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优越的地位。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具有更优越的地位,以制衡行政机关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更优越的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相关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体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和承担义务(责任);这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并通过协商进行变更是完全不同的。

(4)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往往是重叠的。行政主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的重叠,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责任)的双重性。比如,税收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权力),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责任);维护公共秩序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或放弃自己的权利(权限),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司法考试成绩

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很多考生最头疼的科目,每年的分数都在五六十分,有时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单项选择题部分(39至50题)12分,多项选择题部分(80至90题)22分,不定项选择题部分(98至65433题)6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更多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20165438年10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号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删除《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6月+10月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外国商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与中国有关当局联系。“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或者变更办公地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影片和录像,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将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机构”。5.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站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数量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和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由指定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由指定单位承办。“六、删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除第十六条中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7.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考古发掘单位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保存, 并应当自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须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二级文物,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十、删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删除“第四款”。Xi。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三、删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中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件”修改为“签发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资格,按照本条例关于船员培训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十五、删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删除第四十七条。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此外,对有关行政法规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