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发布日期:2009-11-09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于涛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个跨学科的边缘研究领域。随着计算机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违法犯罪也在大量增长,这就要求我们限制和约束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网络侵权行为。计算机网络中包含的大量信息通常具有很大的价值,这是开发者或开发小组在智力、体力和财力上努力的结果。此外,计算机网络信息传播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使得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具有知识产权特征的信息进行保护。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互联网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科1。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1.1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在此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可以定义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在互联网上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即对其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其作品在网络和计算机环境下的网络知识产权,如* * *将小说上传到网络时作者对小说电子文本的权利。这种网络知识产权以传统知识产权为基础,本质上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下的延伸。第二,完全依附于网络的知识产权。在这种知识产权中,权利人的作品从创作、“出版”、发行到获利的全过程都在互联网上实现。与前一类网络知识产权不同的是,这类权利一旦脱离网络,就会成为无根之树,其作品和权利将不复存在。比如* * *软件,其创作、发行、盈利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共享软件)。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道具、装备、账号、游戏币为代表的虚拟物品。本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者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软件著作权。因此,其享有的权利应归于网络知识产权。1.2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目标的犯罪活动。通俗的表达就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学者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上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应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应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此,应当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作出如下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予以惩处。2.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特点虽然中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相关案件频发。比如视频网站土豆网,曾经遇到过一个月14场官司的尴尬局面。同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与其他国家不同:2.1缺乏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正确认识。近年来,我国才开始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网络活动的法律监管基本空白,导致广大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认识不足,或者说不足为奇。在发达国家,人们认为使用盗版是一种耻辱。然而,在我国,这种情况恰恰相反。“山寨现象”蔚然成风,人们把使用盗版当成经济上省钱的一种方式。几乎人人都用盗版,盗版别人劳动成果的人被尊称为“破解英雄”。群体网络知识产权认知心理的缺失,说明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2.2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空白。我国传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难以触及网络知识产权,缺乏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独立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助长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嚣张气焰;第二,权利人在网络上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时,通常不会诉诸法律,而会选择私力救济。2.3网络知识产权人自愿放弃权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网络环境下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实际利益,权利人不妨果断放弃这一权利,从其他渠道寻求自己的利益。* * *共享软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早出现在美国,是一种网络知识产权营销方式的称谓。也就是说,软件作者会在网上享用自己的软件,然后要求用户支付一定的软件使用费。然而,这种方法在中国的发展是困难的。原因是这种营销机制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软件用户不付费,就没有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软件作者只能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而通过专业广告主在软件界面投放广告,并通过软件作者与广告主的协议进行分成。这是中国一种灵活的软件营销方式。3.刑法介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与思考* * *我国乐享软件的柔性管理模式只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大量权利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以及
协调网络环境下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序运行,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鉴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应以刑法手段为主。3.1修改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总是与市场经济的活动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犯罪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要在一部统一的、稳定的、不变的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犯罪,理想是美好的,但以往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很难做到。因此,学者们建议制定一部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法,俗称经济刑法。网络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已经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它们也有了不断的表现形式。因此,为了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经济犯罪法的范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3.2修改现行刑法规范,有以下建议:第一,扩大保护范围。增加刑法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逐步扩大,将传统作品转化而来的数字作品纳入保护对象。第二,将“复制发行”改为“复制发行”,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第三,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第四,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取消刑法中对知识产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度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双倍罚金制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其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接入网络,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资格。3.3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情节犯罪。为了使刑法适应网络环境下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量化。网络环境下,“份”、“件”、“件”等计量单位需要明确并做出新的解释。网络环境下的压缩、打包和分包技术使得一个传统文档可能包含多个版权对象,或者多个文档可能只包含一个版权,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各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方兴未艾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其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整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更加现实可行,更好地保护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行刑法亟待关注的问题。参考文献[1]刘星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兰州学术期刊,2006年第6期。[2]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3]崔和秦野。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