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该客体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

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撰写形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权利要求能够清楚、简明地陈述被保护的内容;说明书详细说明了具体的技术方案,支持权利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3.技术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型和发明)和第二十三条(外观)的规定,即应当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三个特点。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