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况构成专利法所称的“公开发表”?

公元前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申请日之前,发明是否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审评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规定了"公开发表"的内容。

就选项A而言,由于省级政府向国务院的报告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因此其中记载的新产品信息不会构成《专利法》中所说的“公开发表”。

关于选项B和选项C,根据《审查指南》中的相应解释,判断发明是否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不受出版物的地理位置、年代、语言或获取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出版物发行量、是否有人阅读、申请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选项B中,新华书店橱窗内陈列的描述一种新产品的科技图书,虽未售出,但已处于向公众开放的状态,因而构成公开出版。同理,选项C中的杂志已经出版并陈列在县文化馆的书架上,读者可以通过正常的借阅渠道获得新的产品信息。因此,无论是否有人实际阅读过该杂志,都已构成专利法所述的公开出版。

关于选项D,根据《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由于载有新产品鉴定报告的出版物仅供内部使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因此本出版物中选项D所发表的鉴定报告不构成公开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