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争议来自于哪些问题?
西城法院民六庭庭长李认为,这与我国公民临终计划意识刚刚萌芽,及时立遗嘱的观念尚未普及有关。“一方面说明用法律解决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民众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继承中容易出现纠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问题。”
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吴老伯与妻子* * *育有三个子女,妻子去世很早。吴老伯生前向公司申请了三套房子,其中他和小儿子住在一套三居室,大儿子和二女儿分别住在另外两套房子里。2013年2月,吴老伯写了一份遗嘱,其中对房产的处置表述为“我和妻子一直住在一套三居室里,小儿子一家对我们很孝顺。我死后,愿意把这个房间留给他们家,其他孩子都给两间卧室。”
谁知,就是这句话引发了一场兄妹之间的官司。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是将三居室留给自己,而另外两套房仅由弟弟妹妹居住,但产权仍归父亲所有,因此要求按合法继承处置这两套房子。
对于吴老伯有些“模棱两可”的遗嘱表述,法院认为,虽然吴老伯遗嘱中关于财产处置的表述不符合法律条款,但考虑到老人年龄较大,缺乏法律知识,应当通过对遗嘱条款的合理解释,探究并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是将所住的三居室留给小儿子,而另外两套房子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法院最终据此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公民享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涉及的财产复杂多样。实践中,很多纠纷的根源就在于这些房产带来的巨大利益。
李说:“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涉及的财产价值较大,遗嘱继承的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的平均份额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发遗嘱继承纠纷。而且立遗嘱人一般都是老人。由于受教育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运用的限制,在立遗嘱时容易产生歧义,缺乏形式要件,这些都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因素。”
谨慎选择视频、印刷品和口头遗嘱。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这些形式要件无法满足,很可能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既是自拟遗嘱,也是老人选择的立遗嘱方式。尤其是立遗嘱人因病卧床、年老或不识字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请他人代写遗嘱,但“法定见证人”是这类遗嘱中最关键的形式要求。李说,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戚、同事。相反,距离继承人较远的朋友、同事、邻居等可以选择做见证人,但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见证并存档。
近年来,法院也受理了多起因“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比如一个案例,一个老人让他以前的同事帮他立遗嘱。同事把老人的意思记录在电脑里,打印出来,让老人在空白处签名。但这样的遗嘱不符合遗嘱本身书面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理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其效力未被法院认可。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遗嘱形式不断出现。对于打印遗嘱,司法实践一般类推适用自写遗嘱和代理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打印出来的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打印,并由本人签名的,可以认定为自拟遗嘱;如果是用别人的电脑记录的,或者是用别人的设备打印的,应该符合遗嘱代书的要求。记录人或者打印人会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另一个见证人见证。”李对说道。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视频遗嘱也开始频繁出现在继承纠纷中。“视频遗嘱应当确保无疑异,符合证据法的规定,包括科学合理的录音设备和环境、视频质量和一致性、证人证言、视频文件的导出和保存、妥善封存等。”李对说道。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立遗嘱人突发疾病、意外危及生命,必须有两个以上无血缘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并没有因为变故而选择其他遗嘱的机会。过程要尽可能记录下来。
“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要慎重选择视频、印刷品和口头遗嘱。”李提醒道。
建议立法创新立遗嘱方式
今年4月初,全国首家公证遗嘱中心落户北京长安公证处。遗嘱中心的所有程序都经过精心设计,从能力的认定、材料的提供、笔记和通知的制作,到遗嘱的起草,专业的公证员针对不同的情况设计了方案,确保老人能够得到一份体现其真实意思的有效遗嘱。
作为国内首个专注遗嘱的公益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主办的中华遗嘱库自成立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在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地设有分支机构,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免费咨询、登记、托管服务,成为老人立遗嘱的首选方式之一。
不过,记者了解到,这两种方式对遗嘱效力更有保障,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难。遗嘱公证一直以来对证据材料的要求都非常高。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去世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很难取得,一度导致遗嘱无法公证。公证机构不断推出预约、免费等便民措施的同时,长时间的排队也随之而来。对于中华遗嘱库来说,近年来老年人预约登记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长时间排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对此,西城法院建议,为规避自写、代写等遗嘱效力可能存在的风险,除公证外,还应开辟新的形式,如积极让公益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具有法律知识和较高权威性的机构和人士参与。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仅可以给遗嘱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成本还可以低于公证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现行继承法在遗产保护方面被普遍认为是滞后的,如中国遗嘱库遗嘱登记和遗嘱保全的创新实践在现行继承法中没有规定,新遗嘱往往被排除在合法有效范围之外。对此,学者建议,继承法应多收创新成果,加强与时俱进的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彦宏表示,依法立遗嘱,妥善处理背后的重大事件,既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需要,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当前仍需不断提高全社会立遗嘱的法治意识,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
真的学到了很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