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修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和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划拨的军事用地;
(五)依法保留的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用地;
(六)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用地、公路线路用地、河道堤防及堤防外护堤地(依法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企业合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由被合并的农民集体企业使用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土地归其成员所有;
(九)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
(四)依法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第八条下列土地权利,由权利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自用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认购或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签订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登记发证。第十条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双方应当自联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登记发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关文件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依法出售、转让、交换、分割、继承和赠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二)因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道路或管线,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三)依法批准合资建房和开办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企业因改制或撤销、分立、搬迁、破产而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用地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依法交换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七)因征收、划拨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终止;
(九)其他注册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