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安全问题。据统计,从65438到0998,美国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的计算机入侵事件有547起,结案399起;1999中,立案调查1154起,结案912起。一年时间,翻了一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软件、电影、唱片版权被盗版严重侵害,商家损失不可估量;互联网商务受到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了,有的货石沉大海,有的货没还。更何况几十年来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黑客,依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省和日本的统计,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占网络犯罪总量的35%-50%,其他占较大比例,依次为网络诈骗、销售非法商品、恐吓勒索、非法侵入、侮辱诽谤。因此,与网络相关的犯罪比比皆是。防控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和刑法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Don Parker)表示,未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可能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业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之后,几乎所有的犯罪都会涉及电脑。”
自1986发现我国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从65438到0986,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只有9起,2000年激增到2700多起,去年超过4500起。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增加到数百万元,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目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趋势是: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目前,由于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来的计算机犯罪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技术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电子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比例占计算机犯罪总量比例的61%。第二,“黑客”非法入侵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中国,大部分负责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都遭到了“黑客”的攻击和入侵。有的“黑客”入侵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账户,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一些恶意攻击网络,导致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的最大区别在于,传统媒体无法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在计算机网络中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出现以来,网络犯罪就伴随而生,与日俱增。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新热点。要有效地制止和减少计算机犯罪,首先要了解其根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依法防控。网络犯罪的因素复杂多样,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土陆地、领海、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都有“边界”和“守卫”,小到铁窗后有防盗门的小家庭,大到有国防卫队的大国,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只有一个目的:防止非法入侵、盗窃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它是“公共的”。现在人们都在无私地把自己能搬的东西都搬到网络空间,这就是所谓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化”。但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上后,就很难像在你“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是,网络空间毕竟没有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还是小家)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想象用技术和法律手段把一件100%安全的防护服放到网上,那一定和“皇帝穿新衣”这个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可笑至极——皇帝以为自己穿的是新衣,其实什么都没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像,但它却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墙。就像在一个有更多“坏人”的世界里,但是没有警察的力量,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子。由此可见,没有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势)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非常方便有效的工具,使现实中无法犯罪的人能够在网络上实施犯罪,在网上扩大和加剧了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
(2)在网上觊觎非法钱财
一个喜欢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电脑操作水平能把别人的钱弄到自己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电脑这个工具,想方设法去研究和利用它来获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1966)和中国发现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1986)都属于谋财型。前者是犯罪分子篡改电脑程序增加自己的存款,后者是利用电脑伪造存折和印章盗取客户存款。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有意识的计算机犯罪都是窃取非法钱财。现实社会中,贪财永远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网络社会也是如此,所以网络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速最大也就不足为奇了。
(3)防止在线技术的落后
2000年初,微软、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到黑客的严重攻击,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大多数网络犯罪分子都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已经到了痴心的程度,能够了解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科技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经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还无法自主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分的关键技术也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无法从核心硬件上做好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所以国内使用的软件大多存在安全隐患。从1999来看,美国企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约占网络总投入的10%-20%,而中国的投入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年产值约600亿美元,而中国只有5亿元,相差1000倍。目前国内90%的网站都有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为了保证真正的安全,必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一般的软件产品可以国际化,但是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就像人们说的“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军队必须是自己的”。
(4)网络犯罪难以侦破。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且操作具有距离远、范围大、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相当大。犯罪分子有时只是坐在家里,静静地按下键盘或点击鼠标,瞬间就完成了,但侦破需要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验证和筛选。例如,凯文·米特尼克,一个15岁的电脑黑客,闯入了“北美防空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强大的国家特工组织美国联邦调查局处理此事,费了好大劲才把孩子抓起来。网络犯罪分子,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的“侠客”一样。很难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像在陆、水、空三维空间中那样轻松地实施搜索。在网络世界中,反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技术必须高于犯罪技术才能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网络上的反犯罪和预防犯罪技术往往滞后于网络犯罪技术,所以抓一个犯人的成本远远高于犯人做一件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候甚至可能投入血液,也没有什么收获。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不可避免。没有国际合作,许多网上犯罪就不会被发现。因此,各国网上警察势必要克服各方面的诸多困难,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它必须在法律面前,在法律的眼睛看着我们的时候。哪里没有法律的光辉照耀,哪里就没有平等。由于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落后,法律的光芒会比很多黑暗的角落要少,从而让很多犯罪分子漏网。从这个角度来看,预防和检测技术必须提高,但远远不够。综合运用其他措施,特别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倍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起到“杀鸡儆猴”、“警示想犯罪的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里,因为没有像现实世界那样有形的界限和障碍,我带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也不知道是“触雷”还是“翻车”。这是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缺失。一些青少年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出制造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的事情,沾沾自喜、自以为是,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和“技能”。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网络用户没有法制观念,当太多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无法根治,导致执法成本增加,网络法治效果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网络世界中,网络公共设施消费者的主要法律问题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以避免可能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向上、良好、法制的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网络世界也是如此。然而,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移植到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目前,国内关于网络运营、管理和使用的立法还是空白。立法虽然在部门和政府部门有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片面的、应急的,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比如网络版权纠纷层出不穷,但《著作权法》诞生时1990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所以现行著作权法很难有效处理当前的网络版权纠纷。再比如,原来的《刑法》基本没有涉及网络犯罪的问题,只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远远没有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很多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递大量关于电脑犯罪的消息,但最终真正受到法律惩罚的却是极少数。在国外,有些罪犯的网上犯罪被发现后,得到了重用。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建设同等重要,不容忽视。然而,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传播,一方面还在发展,对于网络的成熟状态,很难制定稳定的法律。所以网络立法总是滞后很久的,急也不好。
在网络法律制度空白、不健全的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解释来缩小网络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从而避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建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从而避免现实社会中的守法者在网络社会中做违法的事情,从而避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的手段、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网络犯罪是指未经授权攻击和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数据库或利用网络实施经济、刑事和其他犯罪。网络犯罪涉及大多数社会犯罪,包括几乎所有形式的犯罪,但那些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犯罪除外,如谋杀和强奸,这些犯罪不能通过网络直接实施。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式中,有些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和工业社会就已经出现,现在已经蔓延到网络领域;有些犯罪,比如网络入侵,是人类社会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住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以及如何防范网络犯罪,尤其是制定网络法具有重要意义:新问题要新立法,老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网络的犯罪,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罪、假冒硬件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罪;
第二,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盗窃、挪用、骗取他人财务罪。(2)通过互联网贪污、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的,属于犯罪;(3)是通过网络伪造证券、金融票据、信用卡的犯罪。(4)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5)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和损害他人名誉罪。(六)利用互联网实施电子恐怖、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7)通过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罪。
就像只看冰山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的案件统计来看,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但即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仍然非常明显。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题材多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和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对象比较年轻。据统计,大部分网络犯罪分子年龄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25岁,甚至还有很多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极其聪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他们往往在作案前精心策划,精心策划后再实施犯罪活动。
4.隐蔽性非常高。一般刑事案件都有现场、凶器刀、血迹、子弹、血衣等实体证据。但是,网络犯罪最多只留下电磁记录。这些无形的操作是实现的,而犯罪的直接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罪犯作案后往往不留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一项统计显示,目前发现的网络犯罪只有1%左右,只有4%左右的案件会被正式立案调查。
5.社会危害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罪犯只需敲几下键盘就能窃取巨额钱财。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秘密,无论是利用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是极具爆炸性的。
6.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的特性,网络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境跨区域犯罪不易破案,危害更大。
第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
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它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如何进一步有效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打击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网络立法现状
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30多个西方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律法规。瑞典在1973年颁布了数据法,涉及计算机犯罪,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案》;随后,美国50个州中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在1991,12欧盟成员国批准了软件著作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合委员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工作组召开了第一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会议。新加坡在1996颁布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以防止可能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色情和信息传播。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从不同方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动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和网络立法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发展迅速,先后制定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为促进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创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当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涉及的主要环节,使计算机系统设计、安装、运行、监管等部门有了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1994国务院147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随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上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法律知识和运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NPC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而中国的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律法规本身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要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第一,全面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整体设计,要综合考虑、平衡兼顾。
二是循序渐进原则,要求网络立法根据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地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主动性和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和对未来法律制度需求的预判,掌握主动权,早做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适应立法环境和条件,确定顺序和重点,进行可行的操作。
第四,国家与国际的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国情,要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同时,它必须符合国际标准,适应国际法律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和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既包括旧法规的修订,也包括新法规的缔结。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2)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和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4)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反病毒法;⑤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和规定等。
4、网络立法的缺陷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计算机饥饿犯罪在未来会有一些不同于现阶段的特点,这将导致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不足,以便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未成年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计算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实施这种有害行为的现象。比如“少年黑客”,大部分在16岁以下。那么对于成年人的这种行为呢?这对我们来说将是一个新问题。根据现行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在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犯这种罪,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一样的。如何看待未满责任年龄、社会危害极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缺乏指控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足以构成犯罪的严重计算机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式规定不完善,此类行为不予处罚。我们可以看到,以后会有很多这样的行为。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取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由于计算机在世界上的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差异很大,特别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很低,他们通常通过计算机网络攻击其他国家的计算机系统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犯罪,有的国家干脆不承认计算机网络犯罪。这显然增加了引渡或跨国司法协助的难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也是一种新型犯罪。很多犯罪分子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也缺乏法制观念。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频繁使用电脑犯罪。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管理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