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形式审查

法律主观性: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具体是审查复审的对象、复审请求的期限、请求人的资格、复审费用的缴纳、请求的格式和内容等。专利局收到复审请求后进行形式审查。

法律客观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审查程序是因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而启动的救济程序,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对象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2.复审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同一申请人的,如果复审申请人不是所有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三。期限(1)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二)复审请求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复审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准予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恢复。(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之前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将上述两项请求合并;权利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恢复的规定的,应当受理复审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文件的形式(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据。(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仍存在相同缺陷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五、费用(一)复审请求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2)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作出决定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准予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恢复。(三)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缴纳复审费的,在视为未作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合并上述两项请求;权利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权利恢复的规定的,应当受理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不及物动词委托程序(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撤销或者辞职的,应当参照《指南》的有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载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相关事宜的,委托或者撤销、辞去委托的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复审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未载明委托权限限于复审程序有关事项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二)复审请求人同时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有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一个为接收人;未指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受送达人;如果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最先签名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签名无顺序的(同日另行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指定的,视为未委托。(三)依照专利法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照规定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逾期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1)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2)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复审请求人。(3)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复审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