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有哪些限制?
你好,
1.使用、许诺销售或者专利权用尽后销售。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销售的,视为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使用通过经销、转售或者零售渠道获得的产品不需要专利权人许可。这一原则也被称为“穷竭主义原则”,仅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第二,优先使用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过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条件的“第一使用者”,可以在原生产规模内继续使用该技术。在先权利可以转让,但不能脱离原生产主体单独转让。
第三,利用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需要的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中国的专利技术,但这种使用仅限于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互惠条约的国家的运输工具,不对所有国家开放。需要注意的是,在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有仿制专利的产品,不属于这种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非生产经营用途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技术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用于教育、个人等非生产经营目的,不得视为侵权。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非盈利性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