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总则、处方权的取得、处方签发、处方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3条。已经2006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处方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知识和规范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有权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具有配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资格。
医师取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配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剂师应审查处方药的适用性,包括:
1.对于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处方者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断?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3.剂量和用法的正确性;
4.剂型和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潜在的临床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