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保护体系,保障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纳入科技计划投入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承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促进和激励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第十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规范发布渠道,免费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索、检索等公共服务。

支持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课题跟踪、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等市场化服务。第十一条下列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支持: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活动;

(二)对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小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转化,以及武汉市小微企业与高校合作的知识产权转化;

(三)对担保机构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

(4)协同创新,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示范园区、产业联盟和产学研;

(5)知识产权的信息利用、运营和商业化,如知识产权预警和导航;

(六)其他重大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活动。第十二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下金融创新:

(一)金融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为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三)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为其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融资;

(四)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建议;

(五)其他金融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