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2000级党员领导干部研究生寿强。

摘要

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规范市场行为的三个功能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用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在特定产量、特定质量、特定效率和特定服务方面存在着客观的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让社会主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优胜劣汰,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企业质量和素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原材料等社会资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中国将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竞争规则,如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贸易法律政策透明度原则,也将随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而成为国内市场的竞争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保这种竞争规则的关键手段。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规范市场行为的三大功能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部门法划分,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1)市场经济主体法;

(2)经济主体的行为;

(3)市场经济管理法;

(4)市场系统方法;

(5)市场纠纷解决方式。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属来看,它应该属于市场经济管理法,而不属于规范和调整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经济主体行为法。究其原因,仅仅通过规范或规制“行为”是无法将其归入主体行为法的。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即使在公司法、破产法等市场主体的法律中,也需要在经济管理法中对行为进行规范或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立法,这从法律中对管理机关和部门的界定,从法律的名称,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单独一章“监督检查”就可以看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等其他法律相辅相成,* * *完善,与* * *同构,形成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法、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据重要地位。

(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们不同于民法和商法。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借助民法、商法实现自我调节,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的经济法实现经营秩序的整体社会调整体系,即国家代表全社会,惩罚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民商法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包括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以经济法是一部重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惩治各种破坏正常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调整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解决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法律空白。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商标法、专利法办理;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未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和调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规定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实际上保护的是那些不受专利法、商标法和其他特别法保护的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在保护工商信誉和商业秘密方面有三个特点:一是保护范围更广。包括注册商标的信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产地等识别标志,还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其次,对侵害上述保护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三,双轨制的法律保障。被侵权的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行政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工商信誉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说明它是对商标制度和专利制度保护的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保护功能不仅体现在对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财产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维护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以其广泛的包容性而闻名,一切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都被其所禁止。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与法律的目的密切相关,法律的目的(或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应当发挥的法律功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这个法律。”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和法治。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存在于商品生产和交易的全过程,没有竞争的商品经济是不可想象的。但有竞争就会有不公平竞争,所以必须用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停止不正当竞争。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造成的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惯性,普遍存在着不思竞争、不敢竞争、不竞争的现象,所以法律不仅要保护公平竞争,还要鼓励公平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发展。有可能在两个方面走向反面:一是自由竞争导致生产和资本必然集中所带来的规模效益,会刺激集中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垄断,进而导致更大范围或区域的竞争,但竞争将难以在原有范围和区域内存在,从而破坏竞争性市场结构;第一,由于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往往比使用公平竞争手段更有利可图,这不仅使那些已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人更加贪婪和变本加厉,也使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丧失信心。如果任其发展,没有外部约束,不正当竞争就会成为常态运行,陷入恶性循环。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充分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必须依法禁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只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才能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

1,保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公平竞争原则,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在资质上是平等的,但客观现实中存在规模、资金、技术、人力的差异。如果法律不对它们进行引导和规范,这些客观差异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同一起跑线上注重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平衡:对于大型企业和知名企业,规定保护其企业和商品的名誉权和知识产权,使其在竞争中免受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于中小企业,禁止利用企业的垄断经营和大企业的倾销、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排挤他们,使他们面临生存威胁。保证公平的机会,鼓励和保护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大显身手。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为保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职能部门;规定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法律责任,即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该法还授权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有助于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支持其积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也对经济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政治上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行为和执法上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是《不正当竞争法》明确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对假冒伪劣、欺诈、垄断、商业贿赂、串通投标、非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划清了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限,为商品经营者提供了详细、严格、明确的市场公平竞争标准。对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进行规范约束,给予警告。这些具体的禁止性条款为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规制行政权力滥用。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常出现官商结合、利用职权或采取行政手段参与经济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和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禁止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垄断和保护地方利益的行为列为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是对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严格遏制,增强了禁止不正当竞争实施的严肃性。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犯罪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道德的违法行为,但也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和惩治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时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和执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实现其立法价值。

(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他们的守护神。合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是根本对立的。有了不正当竞争对手经营活动的“自由”,就没有诚实守信的经营者的自由。只有打击不正当竞争,剥夺其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自由”,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才有经营活动的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是最大的受益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利益的保护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特定保护。即一个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而这个特定具体的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从而达到保护特定经营者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二是不特定保护。即一个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是针对不确定的、众多的竞争对手的违法行为。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不是某个特定的企业或某个人,而是很多企业或多个经营者。禁止这种不特定侵害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所有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经营者都应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不具体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非法有奖销售、排挤竞争、虚假广告、排他性限制、地方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作用非常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1999 * *件,达到16件。85万件,比同期的1998增长57%。88%,案例值为29。6亿元,罚没金额为4。9亿元;查处伪劣物资总值19。8.5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2913个,其中查处案值10万元以上大案3089起,查处案值10万元以上大案214起,为广大经营者防止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两种方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一种是禁止一些不正当竞争,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会减少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消除对其身体的直接伤害。二是间接保护,即通过禁止一些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贿赂,增加了经营成本,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购买这些质次价高的商品,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制止商业贿赂不仅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将商业贿赂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显然,这是一种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1999中国* *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6起。7万件,比同期的1998增加63件。01%,案值5亿元,罚没金额7643万元,其中涉及商品消费案件占85%,涉及服务消费案件占15%。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和申诉。23万件,调解成功率93。4%,为消费者节省26。87亿元。

(三)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必须具备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2)建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竞争性市场体系,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3)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5)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与这五点有关:主体独立是竞争的前提,竞争的市场体系是竞争本身的要求,宏观调控也要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本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挥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一是着力发展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和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适应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因为市场经济应该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运用价值规律的原理来促进和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和优化配置。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的,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公平竞争的机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排斥或削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当竞争,市场经济机制就会出现结构性和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会混乱,市场经济就不会顺利发展。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确保其有序健康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妨碍竞争的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来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的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和参考:

①参见《北京青年报》1996年3月16。

②参见马秀山《专利制度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1993年第4期,第19页。

③④99工商系统打假维权取得丰硕成果,中国消费者报,20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