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征税吗?

(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投资者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投资者以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场地、房屋转让。如果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出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受赠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无形资产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的转让。

对照“营改增”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8月13、1、 2065438)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指出,“R&D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版权转让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服务。 商标和版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版权的经营活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的转让均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

关于专利等无形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在非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报酬是指获得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财税37号文件附件3[201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仅保留“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涉及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