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标准

好像没有找到湖北省的相关规定。以下供大家参考。汉台区、城固、西乡、勉县、略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汉中段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8年8月18日《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连接线汉中段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十日高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横向联系,是陕南公路大动脉,是我省“三纵四横五辐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和我市公路网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项目建成后,将与中国西汉高速公路快速连接,对确立我市区域交通枢纽地位,加快沿线人民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十天高速公路汉中段建设顺利进行,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安康至毛坝至山川界高速公路阿拜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一、征地补偿标准(1)永久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65,438+0。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万元/亩;2.旱地14000元/亩;3.旱坡地11000元/亩: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集体林地5%管理费);5.荒滩、荒坡不予补偿;6.拆迁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道、村道按旱地标准补偿;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公路管理处(所)的收费站、服务区、通讯、检测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二)临时用地补偿费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2.旱地600元/亩·年;3.林地340元/亩年。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应在当地国土资源局获得许可。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占用的临时用地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收回,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和村民小组应当接受。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4000元/亩(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国土局缴纳复垦费。未及时缴纳的,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款项中扣除,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复垦。(3)森林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1。乔木林2000元/亩;2.疏林和灌木林1000元/亩;3.经济林3000元/亩;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药材苗圃3000元/亩,花卉苗圃6000元/亩;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模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6.果园(按生长期补偿):5000元/亩不结果;第一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7.茶园5000元/亩;8.竹园3000元/亩。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果树120元/株,初熟果树80元/株,果树20元/株,其他经济树木和成熟树木(DBH 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熟树木(DBH 10cm以下)5元/株。二、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1)建筑物砖混(内有装修,外有瓷砖)380元/平方米;砖混ⅱ340元/m2;砖木结构(室内装修、外墙粉刷)300元/m2;砖木二类260元/m2;民用建筑250元/平方米;简易棚80元/m2;已建房屋基础100元/平方米。门楼:砖混结构260元/m2;砖木结构220元/m2;土建结构180元/m2。(2) 600元/结构牛棚;室外猪圈和化粪池300元/个;土尿坑150元/个;砖尿坑300元/个;卫生间500元/个(平铺);20元/鸡舍;墙体(砖石)50元/延米(高2米)(土坯)30元/延米(高2米);砖地面10元/m2水泥地面(打谷场)20元/m2;砂浆砌脊60元/m3;干砌石垄40元/m3;室外泳池(抹砂浆水泥)500元(1.5m3以上)300元(1.5m3以下);水窖1500元/口;堰渠(砌砖或水泥抹灰)60元/延米;300元/口;酒炉50元/块;沼气池1500元/台;烤烟炉1500元/座;墓穴500元/块;水压井600元/口;大口井5000元/眼;抽水井(含井内设施)1万元/眼;涂妍(鱼)塘3000元/亩;水泥抹灰或砌筑堰(鱼)池5000元/亩;电杆350元/根;5寸以上塑料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管30元/米;温室800元/个。未列项目的补偿标准参照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通过现场评估和协调解决。(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搬迁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山、道路、水利设施等,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拆除或搬迁,建设单位按搬迁所需材料费用给予补助。(四)对违章建筑和过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项目埋地布局后种植的树木和农作物,以及匆忙修建的房屋和设施,不予补偿。(5)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与有关方面、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六)被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炉灶设施,每户补偿1500元。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为每户2000元。(7)本标准在省政府颁布旬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在省政府正式标准发布后按照“高不退,低不完”的原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三。相关要求(1)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审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影响施工的设施的拆除和重建;公安部门负责施工环境的治安保护,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的违法行为;沿线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征地拆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2)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环保实施方案,明确拆迁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和施工环保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项目”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程建设和地方事务通过县区搬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动迁机构按程序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建设;对不合理干扰正常施工秩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条例及时处理。(四)工程建设用地数量和质量以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费用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与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方面确认的实际用地数量和质量进行结算。拆迁补偿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依据三方确认认可的拆迁补偿项目进行结算,实际测算的金额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由县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进行结算并直接支付给补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