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明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
法律解析:(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且申请人的答复可能重复多次,直至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二)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或者修改后原有缺陷已经消除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三)经过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材料通知书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作为撤回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