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杂交水稻和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实行“两杂”种子销售许可制度。本市“两杂”种子由市县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专营。其他需要经营“两杂”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凭此证变更工商登记范围后,方可向当地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购销种子,并应按批准的种子种类和地点经营。“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第七条“两杂”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两杂”种子经营广告宣传,必须经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广大发布者不得发布其种子经营广告。第八条为保证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建立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基金。基金资金来源:
(一)市政府每年从1995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
(二)从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销售总额中,按“两杂”种子年度销售总额的2%提取,并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支付。逾期未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从“两杂”种子经营者“两杂”种子年销售总额中提取的部分资金,转入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专款专用。“两杂”种子生产基金的支出,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应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两杂”种子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两杂”种子的保险费用;
(二)取得“两杂”种子生产专利权、专利开发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所支付的费用;
(三)“两杂”种子新品种的管理、研发费用;
(四)对从事“两杂”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费。
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应参照《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2]1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该办法的修订文件(合政[1994]65438号)第十一条未取得“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经销“两杂”的 由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两杂”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和擅自提高种子销售价格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