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杂交水稻和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杂交水稻和杂交油菜(以下简称“两杂”)种子的生产和管理,保护“两杂”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内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含部属、省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两杂”种子生产和管理的领导和宏观决策。市农林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两杂”种子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由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第四条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市“两杂”种子的生产,必须按本市分产计划生产“两杂”良种,并应加强“两杂”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逐步使主要杂交组合自给有余。市农业部门种子公司负责“两杂”种子的亲本选育和种子供应。第五条本市“两杂”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凡具备生产“两杂”种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两杂”种子,必须在农作物播种前三个月内向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市农林局批准,在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许可证在一个种子生产周期内有效。其生产的种子必须纳入市计划供种管理,由市县农业部门种子公司统一加工、包装、组织供种,并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部门负责对“两杂”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第六,全市“两杂”种子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要根据本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的“两杂”种子发展规划和“两杂”种子的实际种植面积,制定本市“两杂”种子的营销计划,保证大田生产用种。

实行“两杂”种子销售许可制度。本市“两杂”种子由市县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专营。其他需要经营“两杂”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凭此证变更工商登记范围后,方可向当地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购销种子,并应按批准的种子种类和地点经营。“两杂”种子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第七条“两杂”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两杂”种子经营广告宣传,必须经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广大发布者不得发布其种子经营广告。第八条为保证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建立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基金。基金资金来源:

(一)市政府每年从1995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

(二)从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销售总额中,按“两杂”种子年度销售总额的2%提取,并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支付。逾期未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从“两杂”种子经营者“两杂”种子年销售总额中提取的部分资金,转入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专款专用。“两杂”种子生产基金的支出,由市“两杂”种子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应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两杂”种子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全市“两杂”种子生产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两杂”种子的保险费用;

(二)取得“两杂”种子生产专利权、专利开发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所支付的费用;

(三)“两杂”种子新品种的管理、研发费用;

(四)对从事“两杂”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费。

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应参照《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2]1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该办法的修订文件(合政[1994]65438号)第十一条未取得“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经销“两杂”的 由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两杂”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和擅自提高种子销售价格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