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与商标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我该怎么办?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了“法定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专利审查指南》(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当为其请求提供证据,包括证明自己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证明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大多涉及注册商标和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作品,并且在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