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1)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制造。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不得销售、使用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和模具,不得销售、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尚未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得使用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4)侵权人承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立即停止承诺的销售。
消除影响
,不得从事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该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销售、使用或者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进境的,可以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制止侵权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