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条例》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是有明确的报考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
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交的;
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属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原告要有资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法理论,行政事业单位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1)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当然也不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