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2011修订)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本市专利技术转化。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自身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第七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可能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和推广的措施。第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内容。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资料抄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其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第十一条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受理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事项;
(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十二条请求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认为其侵犯专利权的技术的相关载体,并按照被请求人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第十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中止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管理部门不得中止处理:
(一)被申请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的;
(二)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件;
(三)被申请人实施的技术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五)专利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请求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