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区别
第一,规章制度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法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宪法和法律,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实施管理,规范有关人员的工作、活动和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同类别的语言
1.法律法规分为三类: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常用的语言是条例、细则、办法。根据性质和内容,规则分为四类:行政规则、组织规则、业务规则和一般规则。
2、行政法规常用的条文、办法、规则等用语;组织规则中常用章程;章程常用于商业法规;总则常用的语言有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条例、准则、规范、公约、指示等。
(三)制度的主体不同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为国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法规称为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章程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以制定业务规则;各机关、团体和单位可以制定总则。
(D)制作和分发的程序不同。
1,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才能颁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总理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必须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组织规则、业务规则和总则也应经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领导签署。
二、制定规则的要求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应当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以简化行政程序。
第四,法规的名称一般叫“条例”、“办法”,但不一定叫“规定”。
第五,规章的措辞应当准确、简洁,条文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原则上不重复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款。除内容复杂外,规章一般分章、节。
第六,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不成熟,需要制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法规是无效的。
三。法律法规的类型
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总统将签署总统令予以公布。所以法律的层次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称为制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款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制。这些解释将涉及法律的应用。法律解释权属于NPC人大常委会,其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用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它由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也是通用的,是法律的补充。他们成熟后会被添加到法律中,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律法规常被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它的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当于各地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多称为条例,有的是法律在当地实施的细则,有的是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开头有很多地方名称,比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5.法规:
其制定者为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本规定仅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还有一些规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