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无效合同案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指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原因;因醉酒不能辨认行为的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
应当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2.共谋虚伪是指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的表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因偷税漏税等原因,签订了两份价格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正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出票人协议),俗称“消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积极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是无效的。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养情妇、赌债、求助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被视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都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常见的行为有:甲、乙双方为公司股东,乙、丙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股份转让合同,乙方伪造甲方签字,将股权转让给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才能形成恶意串通,而* * *是恶意的。如果只有一方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明知但无主观恶意,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6.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符合法定情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后两种无效情形也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提供者违反前条规定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8.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9.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形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虚构的租赁权”是指租赁权实际上并不存在,租赁权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其核心特征是租赁权实际上并不存在。
10.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主体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发,阻止其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止其根据市场需求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11.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合同无效。
买卖人体器官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绝对无效的。《民法典》第1007条为了强调这一点,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1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是,雇主不能给出不同意或延迟声明的理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需要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没有登记,他们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和相对人有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第1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705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