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签合同“税后款”的问题……

/article.jsp?oid=2024366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元(含)以下] -800元 或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二、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已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为电影制片提供作品所得的计税规定 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两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面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的计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专利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五、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得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发[1996]148号、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函[2000]257号、国税发[2002]52号等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