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项目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物和用具;3。古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7。出售给自己使用的物品。

(2)从1998年6月65438+8月1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二)救灾食品;(3)水库移民口粮。

(3)2006年8月1日起,纳税人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生产复合肥产品使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化肥总成本的70%以上);(3)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的批发和零售。

注: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征调整为暂免征收50%的增值税。

(5)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劳务免征增值税。

(6)从1999 165438+10月1起,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7)自2000年7月10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65438+1日起,对公安部科研所、公安侦察保安器材厂研制生产的明列侦察保安器材产品(新增部分每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发放)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警服销售给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自2001 1 1之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65438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散装饲料。其范围限于麸皮、洒谷、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和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的单一大宗饲料、谷物、谷物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组成的饲料,其中单一大宗饲料、谷物和谷物副产品的混合比例不低于95%。(3)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和不同饲养对象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按照饲料配方,对各种饲料原料进行工业化生产后,能够满足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以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是指根据饲料产品国家标准要求,能够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的均匀混合物,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组成。(5)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矿物质按一定比例制成的均质混合物。

(11)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和生物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从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等中回收的水资源。,经适当处理后可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并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再生水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的相关规定。

2.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橡胶粉。橡胶粉应满足GB/T 19208-2008中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胎体的100%应来自废旧轮胎。

4 .生产原料中掺入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筑材料产品。

具体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污水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13)2006 54 38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厂(公司)收取的污水掩埋费免征增值税。

(14)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对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含低压线损维护费和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5)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其他国内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在制造过程中加工有孔口或其他流出装置,能以滴状或连续流状排水的软管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国家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生产,由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配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

(十七)自1999年3月11日起,拍卖行委托拍卖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18)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6月5438+03日,6月5438+2月31日,党报党刊从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业务资产中剥离,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出版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自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以下品种:AU9999、AU9995、AU999、au 995;规格为50g、100g、1kg、3kg、12.5kg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金)和金矿石(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出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实物交割的,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自2004年6月5438+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使用购买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买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抵扣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税额:可抵扣税额=价格÷(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12、1(含,下同)日期后首次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抵扣金额为价税合计)。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2011年1月之前已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由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凭技术维护费发票缴纳。

(22)从2012 65438+10 1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自2012、10、1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鲜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整块或分割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免税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二十四)自2011年8月起,销售利用建(构)筑物废料和煤矸石生产的自产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筑垃圾和煤矸石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利用建(构)筑物废弃物生产的建筑砂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技术要求》(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技术要求》(GB/T25176—2010)。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砾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十五)自2011、1年8月起,对垃圾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服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以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资源化等方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立即撤出的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二氧化碳产品。高纯二氧化碳产品应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关规定。

(2)垃圾作为燃料产生的电或热,包括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和销售的电或热。发电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于80%,生产排放达到2003年GB 13223—1标准或GB18485—2001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和医疗垃圾。

(3)从油页岩中生产的页岩油,油页岩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废物。

(4)用废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30%。

(5)采用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下同),或采用粉磨工艺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混合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

2.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一次性按50%予以退税:

(1)硝化棉粉,一种涂层材料,是用退役的军用推进剂生产的。退役军用推进剂占原料的比例不低于90%。

(2)燃煤电厂和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副产物。副产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废酒糟和底锅水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和沼气。生产原料中废酒糟和底锅水的比例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和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页岩在发电燃料中的比例不低于60%。

(5)风力发电产生的电力。

(6)一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自2065年8月1日起,以下自产货物实行10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工业生产中利用余热余压产生的电或热。

(二)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茶籽壳、棉籽壳、三渣、二次柴火、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浮渣),包括以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热和燃料。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80%,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例不低于60%。

(3)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制成的干污泥和燃料。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4)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符合《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上述资源在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五)利用回收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及其他工业用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于90%。

(6)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和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

(7)人发制成的发档。90%以上的原料都是人的头发。

4.自20111165438起,销售下列自产商品实行征收即退80%的政策:木质(竹、秸秆)纤维板、木质(竹、秸秆)刨花板,以劣质柴草、农作物秸秆等三种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沙柳生产的箱板纸。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2011 1以来蔗渣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种纸制品。甘蔗渣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70%。

(2)1、201年8月以来以粉煤灰和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和活性硅酸钙。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25%。

(3)8月份污泥产生的污泥微生物蛋白2011,1。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4)1、201年8月以来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和煅烧高岭土。其中,煤矸石在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30%,煤矸石在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5)8月11起,废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剂、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物、电镀废物、废线路板、树脂废物、烟尘、湿泥、冶炼渣、河底污泥、废电机、报废。上述资源在生产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111110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收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自2011 1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国产化,并在境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本地化是指重新设计、改进、改造等。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简单的汉字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残疾人就业名额即时退还。

自200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平均每月安置残疾人数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实际安置残疾人数超过10)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每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旗)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本级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

三、按简易方式征收的项目

(1)自2009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纳税人销售旧物品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以及《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简易税率4%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二手物品,简易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手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包括二手车、二手摩托车、二手游艇),但不包括自用物品。

(3)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6%的增值税:

1.县及县以下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小水电机组是指各类投资者建设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水电机组。

2.用于建筑和生产建筑材料的砂、土和石头。

3.自掘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和石灰(粘土实心砖和瓦除外)。

4.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暂按简易办法减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当铺老板卖死货;

3.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免税店零售的免税商品(注:2011 1,自0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

(5)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照简易办法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购买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六)自200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同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买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该固定资产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应税增值税,销售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方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第四,起点

(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三)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1.对于卖货,起点是月销售额2万元;

2 .应税服务销售额,起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时间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二部分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2)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征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3)自2011、10、1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学品的,按实际消耗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二、退税项目

自2011、10、1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暂按实际消耗量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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