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对外反倾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陈锡文、副部长徐小庆、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杜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韩军等人认为,中国农业虽然原始,但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相对于金融保险和电信,影响要小很多。总的来说,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利大于弊。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从市场准入的三个方面(关税减让、进口配额和进口配额的运作)来看,可以一目了然。倾销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概念。1947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最为权威,认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将一国产品进口到另一国的行为。构成倾销有三个条件: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障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出反倾销投诉。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商业竞争。21世纪初,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范围的扩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也出现了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倾销的规模来看,过去几个传统贸易大国对倾销的指责已经转变为全球性的反倾销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是防御性的,而且是进攻性和对抗性的,是保护国内市场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贸易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的多元化非关税壁垒。

经过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大降低。随着税率的降低,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在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的一种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贸易壁垒。

(3)从应诉反倾销的情况来看,已经从过去的懒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应诉率极低,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然而,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WTO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很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案例实践中认识到,应诉和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存在双赢的机会。不应诉等于承认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失去原有市场。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应对反倾销的热情一直呈上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益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者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际反倾销立法来看,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开创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由于当时背景和立法实践的限制,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1967反倾销法丰富和发展了GATT第6条的规则。东京回合65438-0973多边谈判通过的1979反倾销守则是GATT 1947反倾销规则的重大发展[2]。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GATT 1994第六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规则》,在继承GATT 1947原有规则的基础上,对《东京规则》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可预见性,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形成了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在内的完整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和修订国内反倾销法的主要依据。从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没有制定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反倾销立法历史较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它们是任意的,透明度低。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体系的统一,不允许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允许不同层次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则。所有相同的市场行为都应该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则。因此,为了避免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与国际规则产生误解和矛盾,各成员国都大量参考国际惯例和规则,使其反倾销政策透明、严格、一致,从而有效保护本国的贸易市场。

二。中国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亚洲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各国反倾销法旨在维护其国家利益,GATT和WTO规则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制定的。据统计,从1995到2003年3月,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全球总量的14%以上,位居第一。目前,中国仅占全球出口总额的4%。入世以来,从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受阻事件,到被称为“一战”的钢铁临时保障措施的出台,再到针对中国纺织品和农产品设置的DVD专利纠纷和“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摩擦,显然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的对外贸易既有潜在的机遇,也有现实的挑战[4]。

在这种情况下,对华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一是对华反倾销调查主要由欧盟、美国、墨西哥、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其次,中国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棉布、棉针织品、粮食等。,质量和附加值低;而且缺乏品牌商品,容易被国外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统计显示,国外对华反倾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543.8+00亿美元。再次,中国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急于看到某种商品畅销,争夺低价出口,导致进口国某种商品短期内价格大幅上涨,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国内很少有企业应诉。我说2000年以前,企业反倾销案件大概有1/3。不应诉等于不战而败。由于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得信息”规则征收反倾销税。

三。中国的对策

可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并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还可能增加。中国正面临其他国家的一系列反倾销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各个角度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政府的一切政策和措施都应以维护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的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要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宏观调控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优势互补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中国的出口贸易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于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中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该加强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发,逐步实现市场结构的多样化,提高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一方面向外界传递中国制定、采取和实施的贸易政策的信息,以便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合理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披露各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种“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和成本信息,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过去,在国外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无法提供原材料和从原材料供应到销售的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因此,政府应加快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准确反映经营成本,与国际会计规则接轨。逐步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

(2)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价格是一种重要的竞争形式,但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什么是最低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