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应当“适合工业应用”。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1.新颖性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基本相同,是指专利设计应当明显不同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新专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即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此外,新专利法还规定,“在图案、颜色或者两者的结合上主要起标志作用的外观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2.实用设计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没有工业品就不能独立存在。因此,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具有工业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