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法律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 以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机构设置方案。 国务院于2018年3月22日发布实施。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保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则、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食品安全强国、标准化强国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和* * *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动实施统一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从整体上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指导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和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消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装备质量监管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

(八)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重大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及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数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国际标准化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用。

(十三)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和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体系。

(十五)负责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市场监督管理。根据需要承担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8)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经营者首问先行赔偿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型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升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减量”,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达标评比、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格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上、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和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统一执法。强化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加监管”,加快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和价格举报专线。推进从市场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群众,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的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检查、鉴定、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审批、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报告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口食品化妆品重复检查、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产生影响,或者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应建立进口产品缺陷的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技术处理、退运和销毁,并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和伤害监测得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将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通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开发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注册、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和侵权判定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查、鉴定等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商标专利执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如下:

(1)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行,并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中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综合计划部。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任务。组织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的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的统计工作。

(三)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依据法律法规承担执法程序设计、自由裁量权规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或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组织法治宣传教育。

(4)执法检查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和交易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承担有全国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的组织、调查、督办和督办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5)注册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办公室)。制定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和营业执照发放的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电子注册的全过程。承担注册信息的分析和披露。行政许可引导市场监督管理。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六)信贷监督管理部。制定信贷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采集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7)反垄断局。制定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承担指导企业应诉境外反垄断诉讼。组织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承担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MLM办公室)。制定价格收费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打击传销。

(九)网上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和协调网上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组织实施网上市场监测。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引导消费环境建设。

(10)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和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组织并监控各种媒体的广告发布。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11)质量发展局。制定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服务和应用,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的措施。制定并实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和产品防伪质量监督,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行业、地方和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棉花及其他纤维的质量监督。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部门。制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监管全过程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和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和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实施提高餐饮质量和安全的行动。指导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和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的安全状况,制定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样监测部门。拟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监督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检验、处置和召回工作。组织食品安全评价抽样、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编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标准、标准、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溯源和计量比对。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承担商品数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标准化测量数据的使用。

(20)标准与技术管理司。制定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部。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和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划和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和参与国际或区域性认证和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

(二十三)认可和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认可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改革,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和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认可和检查活动。

(24)信息宣传部。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和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技和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应用。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种基金、专项资金和设备管理。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设备配置。

(26)人事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和基层标准化建设。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工作人员2名,救助机构流动人员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15名)。主任1人,副主任4人,厅局级主任120人(其中食品安全主任1人,总工程师1人,市场监察员4人,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人)。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