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1.专利的主体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反了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实践中,基于该理由的专利无效申请比例也是最高的,基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无效申请也是最高的。这次专利法修改涉及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设计不新颖。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体属于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

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技术内容在手册中没有完全公开。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27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这种说法无法描述。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