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
一是落实施工单位责任,严格依法承包工程。
(一)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工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承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经履行;
2.用人单位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符合工程承包要求的材料或文件;
4.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资质等级要求过高、特定地区业绩和获奖情况作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合同方式进行施工。
(3)禁止肢解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部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时,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买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通过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5)禁止工程分包。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工程分包出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转让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出项目经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分包工程,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工程承包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者设备由分包单位采购或者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6)禁止非法分包工程。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转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工艺设计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行。
(7)规范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结算、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清而引发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低成本,缩短工期。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和材料价格急剧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地方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市场价格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引导和促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解决合同纠纷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保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办理竣工结算。
(10)建立合同履行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的事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1)强化施工承包商全面责任制。总承包商应对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方的责任不因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对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统一的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2)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现场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队伍。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员工,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13)加强设计单位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详细解释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参与现场设计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14)严格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签发。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各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六)落实用人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因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的监管不力、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包工,不得拖欠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和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应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17)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将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持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水平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十八)、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配备专人监督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统计、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人对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件、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推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和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各地要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机制,建立全面、专业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报告不良信用信息。住建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未按期报送或隐瞒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信息披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行等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布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 要逐步建立失信和守信激励制度,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报和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建设单位在发包中选择遵纪守法、注重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没有不遵纪守法、注重质量安全的。
七、加大市场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2)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积极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和涉及企业、个人的信息。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升级和新增。要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加强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严厉处罚。
(二十三)加强资质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审批,适当提高准入标准,规范各类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和清退制度的指导意见》,动态检查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依法清理一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逐步扭转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后向全国通报。
(二十四)严肃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擅自降低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要依法查处施工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到期未及时返还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拖欠工资和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工。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各地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十五)严肃查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不存在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应当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工程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售或转让资质证书,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造价咨询机构非法编辑工程造价,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且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上述行为应当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严肃查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企人并重”的监管方针,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律责任和签字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售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撤销其职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用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通知备案制度,取消外地企业独立子公司在本地区强制注册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维护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政府部门要加快与所属企业脱钩,禁止利用自身监管权力违法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为下属或地方企业承接工程,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从2011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当地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进行抽查,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打击,使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地区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得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合法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管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作用,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银行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30)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调研,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工作监管,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政策把握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31)促进行业发展。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绿色建筑、节能减排”要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鼓励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法,提高大型现代机械装备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要加大支持力度,在部分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实施工程总承包,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全流程服务能力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施工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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