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治理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程度,提出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
6.被告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未满1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超过1年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对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由结婚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已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住所地法院以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一个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处的公民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根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货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运或交付应在货物装运地进行。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合同以合同履行地为加工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作为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应在投资者主要义务履行地履行。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约定,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4.合同当事人对选择管辖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9.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先行立案的,不再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不受当事人变更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
3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有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无法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一地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点或者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两个人民法院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办理。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管辖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书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诉讼的参与者
38.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专职负责人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董事长的法人,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代表。
39.诉讼中,法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有效。
本条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注册并取得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组织登记证》的社会组织;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专业银行。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作为当事人。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 * *共同诉讼人。
4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聘用的员工,在聘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
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同一诉讼当事人。
47.个人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是* * *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依法有注册名称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名称。所有合伙人可以选举代表;全体合伙人应为选出的代表出具推荐信。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者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即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假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民事活动争议,以被合并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前发生的民事活动纠纷,作为共同诉讼人处理。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空白合同或银行账户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为* * *诉讼当事人。
53.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和保证人共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 * *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可以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54.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 * *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且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与原告列为* * *人。
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同一诉讼当事人。
56.* * *产权被他人侵犯,部分* * *业主起诉。应将其他* * *所有者列为* * *共同诉讼人。
57.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不合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诉讼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 * *和原告。他们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人数较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60.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起诉时确定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各方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未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诉讼中可以自行参加诉讼,在普通诉讼中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6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未选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诉讼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代表人数为2至5人,每名代表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得少于30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不能证明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适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
6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第三人无权对一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期间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法定代理人。
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权委托书上只写“全权授权”,没有具体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三,证据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72.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开出示。
7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领取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在接下来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则由被告负责举证: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6)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5.当事人无需证明以下事实:
(1)一方明确承认案件事实和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可以推断的其他事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的事实;
(五)经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7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是复制件,提供者拒绝提供原件或者原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持续时间和交付
79.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所有按日计算的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
8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不足被原告补正的,从向人民法院提交补正的次日起计算。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移送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从被告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接收文书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收的,送达诉讼代理人时,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得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签收。
85.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未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6.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具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8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的,受送达人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88.公告送达时,可以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报纸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以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89.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状的要点、被申请人答辩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时,应当写明出庭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果是开庭审理的,还应当说明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90.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绝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名的,视为送达,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记明。
动词 (verb的缩写)和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或者双方坚持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拖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可以特别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但不能表达意愿的除外。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出具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95.一方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调解书不能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为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
97.人民法院调解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案件,需要确定由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将调解书送达第三人。调解书送达前第三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不及物动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留价款。
100.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动用该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