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竞争行为的管理

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表明,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也规定了政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是作为特例规定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严格来说,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并不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2)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对不公平竞争的社会和经济危害的定义。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

1)打假。有三种形式:

第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名称,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主要表现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商业贿赂。主要是指经营者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4)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包括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有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6)低于成本销售。主要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但不包括以下四种低于成本销售:

第一,卖生鲜。

二是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第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还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的商品上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不当有奖销售。有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有奖销售,通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欺骗。

第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

三是有奖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9)商业诽谤。主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0)招投标串通。主要是指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格,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能和权力是:

一是查询权,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人进行查询,索取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材料。

二是查询、复制权,即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的权利。

第三,财产检查权,即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产检查权。

第四,强制措施权。即在检查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时,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数量,暂停销售直至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五,行政处罚权,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2)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最重要的是赔偿损失。

第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责任。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

第三,不正当竞争的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约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1)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垄断,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和一定的特权,限制竞争对手或者客户的竞争行为或者购买行为,以垄断市场和市场垄断利润,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2)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特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限制性竞争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行为性质上看,限制竞争是一种反竞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本质上还是一种竞争行为,只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而非公平竞争。

第二,从行为结果看,限制竞争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抑制,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正当竞争是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即使市场机制起到了负面作用。

第三,从行为主体看,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或政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企业。

第四,从行为的概念本质来看,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是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对诚实信用和商业惯例的违反。

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两者都是与竞争有关的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等。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当交易限制。主要表现有:

一是横向限制协议,即在生产或流通的同一阶段竞争者之间作出的限制竞争的协议、电凸定价协议、市场分享(切割)协议、产量协议、联合抵制协议、* *保持零售价格不变的协议、竞价协议等。

二是纵向约束协议,即产品的买卖双方在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签订的协议,如转售(零售)价格维持协议、一揽子销售协议、附有不当约束条件的交易协议、独占使用协议、附有不当独占条件的交易协议等。

2)滥用企业优势。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有的是通过竞争获得的,有的是通过其独特的资源垄断、独特的地理条件和依法享有的独家经营权形成的。企业占有优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可厚非,但滥用优势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

企业滥用优势的主要形式有:

一是直接或间接迫使交易对手接受不公平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第二,通过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对消费者施加不利影响。

第三,在相同性质的交易中,对其他交易对手采取不同的条件,即实施交易歧视,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四,交易以对方接受额外义务为条件,根据其性质或商业惯例,额外义务与交易不一定相关。

第五,掠夺性价格,即企业在竞争市场区域收取较低的价格,以驱逐竞争对手。

第六,拒绝提供,即具有支配地位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拒绝向其他具有竞争联系的交易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其关联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3)对竞争的行政限制。所谓行政限制竞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者干扰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之间以及其他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两种主要类型:

第一,部门垄断。是指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如投资审批权、许可权、资源分配权等,限制和排除其他部门企业与本部门企业之间的竞争。

二是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在当地市场人为设置行政壁垒,如以政府的名义设立检查站、检查站、收费站,控制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或控制和限制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

具体表现为:

一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和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二是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要么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要么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反垄断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没有完整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为由,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以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多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指定经营者以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多收费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65400。

3.广告行为监督管理

(1)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1)广告的概念。广告可以分为商业广告、社会广告和公共广告。狭义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2)广告的特点。广告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要有明确的广告客户,即使公众知道广告是谁发的。

第二,广告主必须承担成本,这是广告区别于新闻报道等其他宣传形式的基本特征。

第三,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只有借助一定的媒介载体才能达到其传播目的。

第四,广告的根本目的是推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2)广告标准和广告审查

1)广告标准。

一、广告的一般原则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我国所有广告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

这个总的规律是:①内容一定要表达清楚。比如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都要明确。广告中使用的相关数据、统计、引用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②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比如中国人和国旗就不应该用。不得使用国家、最高级和其他术语。

在广告的形式上,这一总原则要求广告既要有科学性和艺术性,又要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因此,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应标明广告内容,以免误导消费者。

第二,广告的特殊规则。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广告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①比较广告标准,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②涉及专利权的广告准则,规定涉及专利权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了专利权等。(3)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指南。规定不得含有表示药品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不陈述治愈率或有效率等。④农药广告指南。规定的,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示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⑤烟草广告指南。如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不允许出现吸烟和未成年人的形象。⑤金融广告指南。如规定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劝诫性语言。⑤房地产广告指南。规定在广告中明示价格的,应当明确、准确地说明价格的有效期。⑧新闻广告指南。如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广告审查。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批准,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①广告的行政审查;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自我审查。

第一,行政复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广告文件是否齐全;广告形式是否合法等。

二、广告经营单位自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为内容虚假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和发布。

(3)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监督管理广告市场准入,依法履行广告经营登记职能。凡在沈清设立的广告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从事广告业务。

二是监督检查各类广告活动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第三,查处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

第四,监督管理户外广告。

2)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广告;责令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等。

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来说,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责令改正、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

4.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1)商标的概念、构成要素和类型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字母、图形、三维符号、颜色组合以及这些元素的组合构成的符号,用于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销商的产品或服务。

2)商标的功能。一般来说,商标有以下四种功能:

首先,它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二是具有表达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功能。

第三,具有广告功能和推广功能。

第四,它具有财产功能。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权。它和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用于投资,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受益,所有权可以转让。

3)商标的组成部分。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这些成分中,可以是其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其中的两种甚至更多的一种,形成一个商标。三维标志是指由长、宽、高组成的三维标志。

4)商标的种类。

一、根据商标结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

二、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根据商标的用途,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第四,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第五,根据商标的特殊性质,商标可以分为:防御性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一是自愿报名和强制报名相结合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其所有商标。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即实行强制注册。

第二,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提出了注册申请,只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

3)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它应该是可见的。所谓可见性,我的意思是人们可以看到它。

第二,要有鲜明的特色。它的基本要求是能够区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类似商品或不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类似服务,使人们易于识别。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

第三,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具体来说,根据《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不予注册。

四是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商标,如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等。

4)商标注册的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注册商标后,予以公告。初步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有关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代表已经核准注册,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还需要经过公告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5)对商标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专有权还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商标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第二,商标使用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他的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继承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者丧失经营能力,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

第四,商标诉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等商标纠纷依法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第一,专有使用权。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专有权的时间性。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有效期不续展的,其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3)专用权的地域性,即商标在哪里注册,只能在哪个国家有效。

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核准注册商标是指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所包含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核准使用的商品,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某一类别的特定商品。但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表明其注册商标在其注册并核准的商品上的专用权。更强调的是独占范围。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超出了这一范围,不仅包括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还包括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显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大于。

5)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第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六)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询问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是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相关资料。

三是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商标使用的管理

1)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

二是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四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此外,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这两类商品都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2)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直接投入市场使用的商标。因为未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一、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命名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是未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商标禁止标志。

三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在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已被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公众对商标的认知。

第二,商标使用的期限。

第三,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第五,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经商标局认定,将商标谎称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此外,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还包括:

第一,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二是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