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经销商的专利和商标侵权责任
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恶意侵权”和“善意侵权”的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根据主观意志,经销商侵犯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的行为可分为“恶意侵权”和“善意侵权”。
所谓“恶意侵权”,是指经销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而销售的侵权行为。比如,明知是“假货”商品,明知是“盗版”商品,还销售。
所谓“善意侵权”,是指侵犯经销商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明知,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注册商标。
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在区分经销商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对“恶意侵权”和“善意侵权”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
1.万一经销商“恶意侵权”,不仅要停止销售,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销商的“善意侵权”只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侵权专利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是免除罚款的处罚”。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专利和商标侵权的情况下,经销商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
如上所述,如果经销商被指控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为了免除经销商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销商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是“善意侵权”,并且产品是“原产地合法”的。
在侵权商品的情况下,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
1,主观上:“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
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时,其主观认识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经销商“明知”是侵权商品而恶意销售;二是经销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能意识到并销售;第三,经销商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销售。
经销商在购买商品时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如果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认为是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如果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1)向法院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证、检验报告、合格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授权经销证等。制造商或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二)经销商从供应商处拿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在合理范围内;
(3)经销商对专利和注册商标的认知能力;
(四)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五)权利人专利产品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六)经销商的货物来源;
(七)产品供应商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
(8)诉讼前经销商是否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示函,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示函后的反映;
(9)供应商是否曾因侵权产品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
2.客观上,商品来源合法,购买凭证充分。
在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来源合法”:(1)经销商必须能够说明商品的供货人和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经销商应能提供进货渠道、购货合同、交货单据、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证人证言等。(3)向法院提供使用权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授权经销证书等。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四)经销商从供应商处拿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五)非走私货物的相关证据...
第四,给经销商的建议——规范进货程序,保存好原始证据。
在经销商被指控专利或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很多经销商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购货凭证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进货程序不规范,原始证据保存不好,无法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建议经销商规范进货程序,妥善收集和保存原始相关证据,以便被控侵权时自证清白,免除赔偿责任。为此,经销商应尽量做到:(1)应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2)购销合同应注明采购产品的型号、产品名称、商标、规格;(3)双方最好在产品的照片或图纸上签字确认;(4)付款后,要求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5)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6)保留供应商的送货单、收货单等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