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矿业权价格评估的详细流程

1.评估委托方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用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记录证明、*号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5.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和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6、矿山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人数、注册资本、历史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矿业权的方式、时间及变化、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及相关流程、生产经营情况等。);

7、矿业权以往评估及价格处置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格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近期矿山巷道工程计划、储备计划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批)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地质矿产综合平面图(标明矿区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示意图、采选工艺流程图;

11.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矿山开采量。矿业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在这个阶段,领导是评估委托人,也是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评估委托人可以是具有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受让方、设定矿业权抵押的债权人、拟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等。一般来说,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转让矿业权时以评估结果作为收取矿业权价款依据的,转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是评估委托人;如果是以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需要进行确权或备案的评估,矿业权人必须是评估的委托人。简而言之,对已探明矿产地拥有处置权的矿业权只是权利人(矿业权出让权属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另外,委托矿业权评估是相关人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会与前者不同。

2.委托程序委托和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而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联系时,应当说明委托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权属和投资性质。评估机构还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双方就委托达成一致时,可以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估合同应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权利、义务和承诺、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本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委托筹备工作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到委托方处做了如下准备:(1)听取委托方对评估对象的详细介绍,包括评估对象已登记的变更历史和地质工作的历史沿革,对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探成果、投资性质、投资金额等有了明确的了解。还包括围绕当前估价对象的勘探和开采活动以及与估价对象的关系。(2)到现场调查采矿权,了解地形和采矿活动,对一些勘探项目进行取样,检查采矿和选矿设施。(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4)拟定评价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价方法。收集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5)汇总整理数据。

(二)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完成后,向客户提交一份正式的评估报告。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包括:转让评估:勘查区的面积、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的意见;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可说明勘查投资性质;各阶段的地质报告和图件;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的相关文件;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和上报的储量变化报告。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选矿工艺和产品方案;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率等实际指标的统计报表;关联,* * *原矿回收率统计等。

三。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阶段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评估结果,无论是转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都必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备案阶段只对应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业务中断权;这是一个必要的程序,由权利人进行评估。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转让矿产地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矿业权管理机关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评估确认或备案。

(一)矿业权的确认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部法律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国家出资的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分为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权股份挂牌,生产规模大中型并招标出让。委托确认:除部确认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确认工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管理机关进行。确认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管理机关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对《矿业权评估确认函》统一编号、盖章,并出具确认函。

(二)探矿权备案根据国务院三部《矿业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评估结果,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都必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按照核查-备案-归档的程序进行。

1)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对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内。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转让评估报告必须是:受探矿权转让机关委托(有效证明文件为转让机关的委托书或双方委托合同);估价对象为已公布的国家投资矿产地(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投资矿产地的公告为准)。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出资(地质勘查费、资源补偿费和专项资金)。(有效证明文件为勘探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号国务院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转让时是否收取探矿权价款,取决于本次登记后的勘查资金性质是否在备案范围内,不溯及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投资性质。对于1998 2月12之前取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要看整个勘探历史中勘探资金的性质。(2)检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3)检查评估报告的格式和附件是否完整、规范。估价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以上验证未发现问题,进行下一步。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解决问题后重新申请备案。如果再次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道工序。

2)备案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实后的评估报告连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提交局长,局长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受理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向备案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3)归档:对批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归档备查。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探矿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