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雷同是侵权吗?
近日,太原中远就受理了一起类似设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3年,某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晋X”字商标,注册期限为2013至10.28至2023年。2016年8月30日,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2月21日,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
某高粱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同,但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与原告特有的酒瓶和包装盒相似。
太原中院审理认为,某高粱酒有限公司享有酒瓶、包装箱的对外利益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注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以用简要说明对图片或者照片中标注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说明”。
经调查,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的,应当认定为相同;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应该认为两者差不多。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均为高粱酒,属于同一类产品。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局的商标与制造商的商标相似。
但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据了解,报告中送检的高粱酒生产日期为20160721,而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期分别为2065438+8月30日、2065438+2月21。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某酒业公司在原告申请专利后扩大了生产规模。
故法院未支持原告对被告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故该案经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