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一家知识产权公司需要什么?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和负责人姓名;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的书面证明。
根据《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65438+万元;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辞退或退休手续的;
(三)成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人处罚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简历和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及退休证明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开始专利代理业务前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
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