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方法材料-非创造性案例系列7

前几篇已经写了专利保护的对象,总结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保护的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已经被他人保护了,比如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动植物保护条例等等;另一方面是因为不能太宽泛。比如,限制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既不现实也没有意义,人的思维自由是不能限制的。然后,不能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科学发现等后续创新的基础,而且后面的审查条例规定信号、能量、图形本身不是保护对象,所以这方面也要考虑;

我们都熟悉实用新型专利。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代理人的职业生涯都是从写实用模型开始的,前期赚的钱大部分都是实用模型。小丁对实用新型的理解也在逐渐加深。起初,他建议客户写实用新型,因为他害怕发明得不到授权。后来,他建议客户举报实用新型,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产品。

大家都知道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产品是用工业方法制造的,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实体,占有一定的空间;形是指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一定的空间形状,结构是指各种构件的排列和组织。结构可以是机械结构或电路结构,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结构。

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难点在于权利要求包含方法和材料的特征。《指南》规定:①以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和结构,如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不属于方法本身的改进;(2)在权利要求中,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可以应用于具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导管支架等。,这不属于材料本身的改进;

通过这两条规定,似乎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包括已知的方法或者材料,但这种理解实际上并不完全正确;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方法和材料特征的允许功能应当是对产品或其形状和结构的限制,也就是说,方法和材料特征都应当能够服务于产品或其形状和结构,方法或材料本身不应被改进或限制,下面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

案例1主张:“一种高耐磨实木地板,由实木地板、木皮和氧化铝层组成,其特征在于:在实木地板(1)上涂覆有脲醛树脂层(2),在脲醛树脂层(2)上粘贴有浸过三聚氰胺树脂的木皮(3),在木皮(3)上热压有氧化铝层。

案件1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加工方法的特征,如涂刷、粘贴、浸渍、热压等,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加工方法,上述公知方法名称限制的是地板的结构而非方法本身,因此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案例二主张:“一种耐磨地板,其特征在于分为四层,自上而下依次为耐磨层、装饰层、中间层和底层。四层结构热压成型,热压压力为2.0-2.2 MPa,热压温度为180-200℃,保压时间为5-10分钟。”

权利要求描述了地板的结构特征,同时包含了地板的加工工艺和步骤,即权利要求包含了方法本身的局限性,故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规定中指出,权利要求包含对方法本身的限制,如产品加工步骤、工艺条件等。,且不需要在初步审查中判断是否是已知方法,视为对方法本身的限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也就是说,如果在已知方法上增加了对工艺条件和步骤的限制,属于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既包含形状特征和结构特征,也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的情形。因此,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写的是已知方法,就不要对该方法附加任何限制;

继续看包含材料的实用新型,《指南》还指出,如果权利要求同时包含了形状和结构特征以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材料本身有什么改进?让我们继续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3权利要求1:“一种巧克力饼干,其特征在于由巧克力表层、两层膨化外层和夹心层组成。”

在上述案例中,权利要求1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为每一层都是由已知材料制成,对材料本身没有任何改进;

案例4,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巧克力饼干,其特征在于,所述膨化外层是由米粉和玉米粉加盐、香料和糖膨化而成。”

案例4中的权利要求2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因为其包含了成分或者配方内容的限制,不再属于结构的范畴,而是属于材料本身;

审查程序中还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制,如材料的相关成分或配方含量,则不需要在初步审查中判断是否为已知材料,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由此可见,材料特性只能用来定义产品的材料,即使材料是已知的,即使材料的成分是已知的。一旦改变了材料的成分比例,则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这种改进不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

最后,关于结构,需要补充的是,指南中只指出机械结构是指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并没有明确电路结构具体指什么,但在规定中有说明。电路结构是指组成产品的元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包括电路、气路、油路、光路等。电路的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是有线连接或无线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