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定义

问题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的定义第十条: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常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1,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信息。

2.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

5.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如何界定商业秘密?1,保密。所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但是,商业秘密的保密只是相对的。只要不是同行业知名人士,不排除所有人,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信息。也不排除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秘密,只要他们不公开。2.新奇。这是“不为公众所知”衍生出的又一重要要素,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技术和信息的重要特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做了一个最低要求,即只要客观上不是业内熟知的普通信息,即使是最低差的信息也能构成商业秘密。3.价值。价值是商业秘密的本质要素,也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最根本的区别。所谓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解释为“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通过未来使用所体现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4.实用性。即客观有用性。具体表现为某一行业、生产方法或技能应用生产技术、工序等信息的可行性。利用这些信息,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或某种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体现其价值。5.保密。商业秘密必须为权利人保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属性,否则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这一要求要求权利人不仅主观上要有保守商业信息秘密的意识,客观上也要采取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

问题3:中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这个定义的解释可以在以下文件中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相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晓并容易获取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相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

(a)该信息是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人们的一般知识或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和部件的简单组合,相关公众可以在产品进入市场后通过观察该产品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报道和展览公开;

(五)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6)信息容易获得,不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第十条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涉案信息载体的特征、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一)限制保密信息的知晓范围,仅告知必须知晓其内容的相关人员;

(2)采取锁定机密信息载体等防范措施;

(三)保密信息的载体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机密信息使用密码或代码;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机密机器、工厂、车间等场所限制参观或提出保密要求;

(七)保证信息保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问题四: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应信息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问题5: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内部所有未向公众公开的商业资料、技术和信息均可视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