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0月24日发布了《注册会计师管理规则》,195165438,规定经当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会计师,可以以会计师的名义在当地市(县)开展业务,或者共同组成会计服务所开展业务。但执行业务时,以会计师为个人。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这种会计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形同虚设。1980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65438年2月23日发布了《设立会计咨询机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咨询事务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设立时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平时要受其监督。
会计咨询事务所承办以下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出具审计报告;(2)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实施;(三)就财务会计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4)办理所得税申报、专利申请、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债权债务清算、企业解散清算等。⑤参与起草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合同及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各种文件;⑥代理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调解和仲裁;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述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形成了大规模的合伙制公司。部分公司成为分支机构遍布全球的国际组织,业务从审计、税务申报、公司注册、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遗嘱执行、破产清算等发展而来。能够提供全面的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咨询服务,而且业务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了会计的范围。其中,一些大型国际合伙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常驻代表。在我国,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认可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也走过了一条坎坷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初期,一批外资企业应运而生,客观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对其财务进行独立审计。一批老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用他们的知识为新兴的市场经济服务,如1981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成立。
随着1992后我国市场体系的建立,企业改革的深入,资本市场的空前活跃,人们也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赚钱的第三产业,投入了极大的热情。许多政府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竞相创办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加大投入,充实人员,规范制度,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水平和档次。党的十五大(1997)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市场经济机制、调整社会分工、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也是计划经济区别于市场经济的显著标志。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应被视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是追求利润的第三产业,也是承担着历史赋予的特定社会职能的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因此,有必要将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尽快实现职能到位。从1999开始,政府管理部门果断采取措施,加快其脱钩改制。回顾会计师事务所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纽带,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一方面,它肩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来调节经济,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和调整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成果,从而实现国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意志。实现从“法制”到“法治”和“法治”到“法治”的转变,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因此,会计机构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监督人。
在发达国家,会计机构被形象地比喻为“经济警察”。从65438到0997,由于国企年终财务报表全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微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空间扩大,监督作用加强。外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认可,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者也可以据此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决策;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资本都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工商部门才能批准设立。在宏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政府的具体需要,开展专项监督,如检查财政收入是否按规定的级次划分,税收是否依法征收,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和经济诈骗案件进行清理和追究,对有关部门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拨付的生产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等等。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措施,使注册会计师成为活跃在中国经济舞台上的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
第二,企业管理行为的评价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计时,首先要测试企业与制度的符合性,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遵守一致性原则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判断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本变动情况。从而确定抽样审核的范围、样本数量和审核重点。在这个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实质上是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进行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裁定,从而规范企业行为,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国际上也被称为“经济裁判”。
3.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验证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合规测试后,应当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和评价。一方面,检查和核实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质量和数量,以确定企业的真实规模、实力和信用状况;另一方面,确认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核定企业利润,确定其应纳税额。特别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证券管理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的企业资产、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上市。上市运作后,投资者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验证的经营成果决定增加或减少投资和利润分配。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也会被称为“经济法庭”。
4.投资者权益的维护者。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了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权转移给经营者,这就要求独立于其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法律审计所作出的审计结论,直接影响股东的信心,决定股票的价格、公司的兴衰和经营者的命运。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源于被审计企业,由经营者决定,但其生存和发展主要受到能否依法执业的制约。面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法律与利益的冲突,会计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对国家、企业和投资者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常被称为“经济卫士”。
五、资金流向的引导。
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公众披露公开发行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引导资金流向。在直接投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和财务审计,对企业间的合资、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和其他债权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决策。如今,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从间接指导转向直接指导资金流向,“五大”融资代理业务发展迅速,已经显示出其他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传统业务,职能正在拓展。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充当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中介,引导资本流向优势行业,使资本所有者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实现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6月1994+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寻找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比较: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因此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有限责任制相比,合伙制具有以下特点:
投资人的责任不一样。在合伙形式下,合伙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按其债务比例清偿事务所的合伙财产。不足的,用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清偿。此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度对投资者的约束力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出资人只对其出资负责。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要小得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整体竞争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截至3月31,2012,全行业共有事务所8023家,注册会计师97472人。65,438+02家大型事务所获得h股审计资格。此外,截至2011年末,中国境内已有70家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海外地区设立了90家分支机构、会员机构或联络机构;49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会员机构或联络机构,已设立64家。
为鼓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中国政府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关于促进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引》、《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意见》等多项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带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执业标准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国内外经济合作深化引发的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快速增长,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
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审计监管和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超过350万家企事业单位。
(1)国有。所谓“抛锚的地方”。当中国开始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隶属于国家机关而建立的。
(二)合伙事务所。合伙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首选形式。
(3)合作办公。合作所是由职工发起组织的有限责任集体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浦东办事处由上海龚欣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资65,438+02%,上海市石楠区审计局工会出资65,438+02%,办事处员工出资76%。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其全部资产以其债务为限。
(5)集团办事处。
(6)个人办公室。《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从事审计业务65,438+00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可以申请设立个体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