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主要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合法遗产的继承原则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遗产份额的基本标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应该是相等的。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遗产数额按照继承人数量平均分配。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相近。所谓“遗产平均分配”,是指同一顺序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所占的比例相同,没有明显的区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可以不平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只有被继承人既有特殊生活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才能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不是指与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在分割遗产时,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分享遗产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数额特别大,继承人对遗产的平均分配,完全可以保障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不需要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收入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帮助。一般来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比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更多的赡养义务,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分享更多的遗产。但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没有照顾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仅不能多分,还会少分。需要指出的时候,这里可以多扣分,而不是应该多扣分,这不是强制性的。
(3)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抚养义务的,不应分割或分割遗产。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经济或生活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救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赡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可用。被继承人不愿帮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赡养义务的,不适用本规定。
(4)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过继承人协商实现。同一顺序中,法定继承人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分割。在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这是继承人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涉。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长辈去世而分割他们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按照他们的遗嘱来分,但也会出现无遗嘱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继承顺序,保护每个继承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