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费用加扣除的新税收政策

R&D费用扣税政策总结如下:关注我,多学法律,遇事不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财税[2065 438+05]119号,拓宽了R&D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范围。文件有效期2016 1 10月1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4.税务总局第97号公告(2015)明确财税[2015]119号政策执行口径,简化税务处理中R&D费用的征收、核算和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门槛。文件有效期为2016 1 10月1至今(部分条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号废止)。

5.总局公告2017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掌握部分R&D费用的口径,在体例上适当体现了系统性和完整性。证件有效期从2017 10到现在。

6.财税[2017]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18、国家发展局发[2017]第115号、国家科技局发[2017]第67号和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16是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7.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 1起,取消企业委托的境外R&D费用不受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发生的R&D费用,不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2018)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格中“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 0000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取消了企业不得增设委托境外R&D费用扣除限制的规定,并对“委托R&D”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原行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从事R&D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从事R&D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从事R&D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9.财税[2018]99号提高了R&D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规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不形成无形资产的R&D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 1至2020 65438+。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10.总局2018第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11.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公告,规定企业申报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3号)执行。R&D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由企业保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2.2021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2021),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表格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7.1+7.2+…)。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目录》第7.1、7.2行填报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和其他优惠项目的具体名称及本年累计金额。

13.20213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8年第6号公告)将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99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即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14.2021 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明确,制造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20265438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从2021 1进行税前摊销。企业在当年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享受当年上半年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确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5.20219月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0第28号),公告明确:一是今年6月10提前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前三项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待遇(注:上半年到前三个季度,即多享受一个季度);二是增加了优化简化R&D费用的辅助科目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将四类辅助科目样式合并为一类,* *“1辅助科目+1汇总表”。三是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允许多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进行结转,从而整体上增加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四是规定企业享受“真实发生、自主确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的R&D费用自行计算扣除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享受扣除优惠的R&D费用(前三季度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清单(A107012)予以

16 2022年3月23日《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16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科委发布的115号文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要求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