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有哪些?需要哪些资质,如何申报。【好答案加分】

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支持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1)海外投资。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取得现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的行为。

(2)农、林、渔、矿的海外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畜牧业、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设立企业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森林种植、采伐、更新、木材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证、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支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加工。

(3)对外承包工程。

指中国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的境外建设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和管理。

(4)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由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获准招收或聘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营雇主签订合同,组织在国(境)外招聘、选派中国公民提供劳务并进行管理的一种经济活动。

二。主要支持2011年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中国企业直接投资实施的海外R&D中心项目和装备制造项目;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海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手工业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中行业类别代码c35-c42)。

(二)中国企业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采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

特许经营外包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和PPP(公私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内容和标准

(1)直接补贴。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间已有境外投资权益的转让)、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购买资源权证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测费(不含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勘探费:购买勘探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登记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

购买项目(资源)调查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和软件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所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金额15%的前期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不支持增资项目。

2.资源运输溢价。

中国企业进行境外资源开发,将其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输回国,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贴境外启运地与境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保费。计算运输费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所交换的资源性产品,不超过与外方签订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额(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参照境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执行)。

3.人身意外险,一个“走出去”的劳动者。

在境外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应当对保险机构为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保额不超过50万元,赡养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处理海外突发事件的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是指因恐怖主义、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派遣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工作人员出国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照、签证、国际差旅费和临时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 54 38+0]73号)的规定。

5.海外R&D中心专利注册费。

补贴中国企业海外R&D中心国外专利登记费,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登记费的50%。

6.外籍劳工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外来劳务人员开展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按实际培训人数和派遣人数每人补贴不高于500元。

(2)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管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人民币贷款的贴现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得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实际利率不得超过3%。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满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3)支持配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由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

3.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拖欠应偿还的财政资金贷款本金已经偿还;

5.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相关信息备案的通知》(商合发[2007]419号)和《商务部关于启动外派劳务人员基础信息库的通知》(商合发[2007]36号)规定,开展的业务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应报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

(二)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中方投资额不低于654.38+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境外投资和境外林业、渔业、矿业项目;

(3)境外农业合作、中方投资境外R&D中心、境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654.38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申请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M&A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取得资源权证、捕捞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为2065433年。

(2)2010 10 1至2010 10 10 12 31期间正在执行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合同和借款合同,且该期利息已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支付完毕;

(3)2010 1 10月至2010 10 2月31 2月期间申请资源返程运费补贴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项目的项目合同(协议)正在执行中,权益范围内的资源产品在此期间运回。

(4)申请境外急救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发生在2010 1 10月至2010 10 2月31期间,且该期间项目合同(协议)正在执行中;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补项目,10月2010至1至2月10、31期间实际派遣劳务人员。

动词 (verb的缩写)资金申报和支付程序

(1)企业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201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相关要求提供。

(二)地方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审核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并于5月31日前将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含所需电子表格)联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所属集团(总公司)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含所需电子表格),于2011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3)由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分别向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报送一式两份。“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核明细表、境外应急处置费用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明细表(附件14-16)经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公司审核后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上述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zx@fdi.gov.cn。其余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截止日期后,申请将不被接受。

(5)2010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年度不得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六)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向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六、地方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财政和商业部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