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稿费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将作品在图书、报纸、期刊上发表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所得包括两种所得,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报酬收入:
(1)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将作品在图书、报纸、期刊上发表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死后财产继承人获得的死后报酬。
(2)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稿酬和劳务报酬性质。
(三)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工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书籍的收入征税问题。
1.在报社、杂志社等单位担任职务或者受聘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社、杂志社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其担任职务、受聘取得的所得,应当合并其当月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报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出版社专业作者写作、编辑、翻译的作品,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收入”项目计算支付。
版税收入:
(1)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使用权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公开拍卖(竞价)自己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特许权的个人的经济补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从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区分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稿酬是否为其雇主,统一按照稿酬取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