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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其管理由环保局负责。

是否划归城管,要看职责分工。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环境与发展[1999]第210号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公安厅、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多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仍然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社会生活中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是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餐馆、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的场所。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二、已建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住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和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厂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和罚款外,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搬迁或者关闭。同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设备;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休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其说明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发现可能发生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并采取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各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在1999 115前,对城市居民区的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查处一批违法和噪声扰民严重的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充分发挥新闻和新闻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商业餐馆、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曝光。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1999 65438+2月15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1999年9月15日

关键词:环境噪声管理注意事项

1999年9月2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