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模仿B公司的产品,B公司模仿C公司的产品,现在B公司有专利说A和C都是侵权公司。

首先,B公司的专利是违法取得的,C公司可以对其进行侵权诉讼;甲公司和丙公司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原因如下:

1由于C公司被B公司模仿,侵犯了C公司的在先权利(著作权);

2即使不考虑1,由于B公司的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B模仿C,即C先公开),属于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此,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在乙公司专利无效的前提下,甲公司的仿制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如果A公司的仿制只有一处相似,但不构成极其相似的产品,只要有明显的区别,就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如下: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