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最高法院(2008)民合字第4号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在标准中实施专利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函。

([2008]民三大字第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季强、刘辉与潮阳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7]廖岷四知终字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相关标准中专利信息公开披露和使用的制度,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某项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他人的相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使用费的,按照其承诺办理。

对你院请求的案件,请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涉案专利是否已纳入争议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这个回复。

20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