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所谓区别,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或者在中国使用过,可以认为是对专利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本质上,“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设计是否新颖的一个标准。
所谓相似性,是指该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已知的公开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使专业美术设计人员不能轻易从现有技术中演化而来。因此,这里的“不相似”一词可以理解为该专利设计的创造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