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能不能没收或者充公?

没收,不是充公。

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2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或者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