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施办法
(一)专利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三)专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和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和审查与无效宣告。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人代表组成,主任委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三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决定:
(一)代替他人或者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试卷,传递答题卡或者试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涂改答题卡或者答题卡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试规则的要求,开展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运送、保管试卷、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2月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人”,并对取得资格证书和颁发执业证书作出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一变化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以及指在中国境内执业需要行政许可的其他专业人员的名称,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才做出修改。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第一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的专利代理人被列入第一批公告。
首批公布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36项,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等级评价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设定;以上两类技能人才职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设定。专利代理人的设立以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人条例》为依据。
自1991国务院颁布《专利代理条例》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组织了13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全国* *已有1.4496万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截至2014、12、31,全国共有***1098家专利代理机构,拥有***10513名专利代理人(注:由于每月都有新成立、转让或注销的专利代理人,
2014、12、115年新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84项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过户(含换证);64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注:《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终止与专利代理人的聘用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出具解聘证明,并自解聘证明出具之日起10日内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不代表不再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2014,1-12,1825年新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占专利代理人总数的17.4;转让(含更换)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786人,占专利代理人总数的7.48%;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884人,占专利代理人总数的8.4%。国家知识产权局主任令(第14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服务大众的指导思想、国家的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为促进我国专利申请代理的规范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导演王京川2001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0002-2001)
1.引言1.1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利申请代理的规范化;为了配合和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自动化系统建设,专利代理人可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代理专利申请时专利代理人文件的规范性,有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也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唯一性,加强专利审查过程管理;特制定本标准。1.2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1.2.1高级原则。制定的标准应符合国际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求。1.2.2简单实用原则。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易于实施。1.2.3开放性和可维护性原则。已建立的标准应该是开放的,易于维护,易于修改和扩展。1.2.4充分借鉴现有标准原则。原则上应遵循和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不能直接使用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1.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1.3.1代码唯一性和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应始终坚持唯一性,确保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每个代码不会随着其所有者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隶属于新的专利代理机构期间给予的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应当保持固定。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1.3.2码的编码方法是实用原则。根据本标准第1.2.2条,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便于外部人员和机构的理解和使用,力求简洁、实用、规范。1.3.3持续改进原则。这个标准不断完善,对用户是有利的。1.3.4专利术语的标准化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释并公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专利条款的最终解释权。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本标准的其他使用者。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和定义,它们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规范性注释。专利代理人:受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数字和字母的组合来代表一个有固定含义的物体。唯一性:一个代码只能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能由一个代码代表。固定性:一个代码所代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代表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会改变。专利代理人在隶属于新的专利代理机构期间所赋予的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在不变更所属机构的情况下,确定后不再变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3-7,即大序号,确定后不再更改。专利代理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确认专利代理机构资格的证书,称为专利代理注册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证书是唯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明某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是唯一的。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执业证书,用以确认某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GB 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前两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大序号:从特定数字开始的一组连续数字,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序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方式。小序列号: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一组连续数字,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序号采用全国行政区划内的排序方式。校验位:由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计算出的一个数字、字母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简称源数据)。当源数据和奇偶校验位一起传输或写入时,可以检查在传输或写入过程中是否有错误。专利审批流程管理员:在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人员。代码经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负责某一类专利代码的经理。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4.1专利代理人代码的编码规则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3-7位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1位校验位。4.2代码授予和管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人将根据本标准授予专利代理人代码,并保留修改的权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人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索引、管理和维护。5.代码经理的职责代码经理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建立有效的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机构代码;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代码经理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6.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6.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本标准颁布于2001,11,1。6.2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6.2.1标准的实施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需更改,将通过本标准的修订另行通知。6.2.2标准监督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6.2.3标准的改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将对代码管理人员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制定新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标准。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 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代码相关标准的规定2001年11月1日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边界和居民地要素的国家标准,部分代码根据需要进行了扩充。代码结构如下:中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1.《条例》作为《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的补充和注释,对部颁标准也具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专利代理相关的三个代码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编号重新制定了编码规则,并作为部颁标准予以规范颁布。2.目的加强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推进专利代理人资格“三证”管理,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水平,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3.编写原则《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当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1.2和1.3的规定,规定统一的代码编写原则。4.适用范围本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的附录,根据《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第二条规定了统一的适用范围。5.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代码标准5.1专利代理机构代码采用5位数字: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后3位用各自的小序号表示。5.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采用7位数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5位流水号。5.3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号码为11位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3-7位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1位校验位。注:“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号”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6.代码的授权和管理本规程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件,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第4.2条统一代码的授权和管理。7.代码管理员的职责本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件,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中的五项内容,规定了统一的代码管理员及其职责。8.本规则的颁布和实施,作为《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的附件,按照《专利代理人守则标准》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统一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1月1日